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工作,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《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从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土地供应、规划管理、建设管理、对外转让、不动产登记、执法检查、处置虚假宣传七方面全链条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。
《通知》明确,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;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;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,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、层、户、间转让,在建、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,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;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,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,受让方为共有人的,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应列明全部共有人。
《通知》要求,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,做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;依法处置虚假宣传,对排查发现或者移交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依法予以严厉打击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,文件印发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,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;再次转让的,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