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近日从天涯区获悉,为规范电动自行车改拼装、经营和停放充电安全管理,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生,减少事故危害,天涯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、天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日前发布《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改拼装、经营和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、充电作出规定。
《通告》要求,不准在建筑物的公共通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。违者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不准在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。违者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《通告》规定,不准电动自行车有下列充电行为: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;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;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充电;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;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;使用老化、破损的蓄电池、充电器、插座充电。违者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同时,不准违规从事改装、拼装、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、拼装、加装的电动自行车,违者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不准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违者扣留车辆,处200元罚款;不准驾驶加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,违者责令恢复原状,处200元罚款;拒不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,可扣留电动自行车。
《通告》明确,对违反相关规定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,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将按“失火罪”或“消防责任事故罪”追究刑事责任,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